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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
  (四)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
  (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
  (六)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
  (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
  (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
  (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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