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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
 (津政发〔1999〕22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私搭乱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治理期间,市区内除建设施工所需的临时建筑外,停止审批其他各类临时建筑、棚亭、占路市场和破墙开门脸及底层住宅开门脸。同时停止审批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非动动车停车场(处)。
  二、凡在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动员大会后,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棚亭、风档和沿街建筑底层开的门脸,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或恢复原状。
  三、对原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棚亭、风档和底层住宅擅开门脸的,按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逐步拆除或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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