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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涂改或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确需占用、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损毁交通设施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确定临时通行或禁行办法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四条 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逗留;
  (二)不准穿越、攀登或跨越隔离设施;
  (三)不准在城镇街道和公路上玩耍、抛物、泼水、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五)不准横过划有中心实线的车行道。
  第五十五条 公交车辆、交通班车站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上下乘客须避免车辆,并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
  第五十六条 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四)车辆在行使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
  (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
  (六)乘坐二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上,不准侧坐或倒坐;
  (七)乘坐公交车辆、交通班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按顺序上下;
  (八)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车厢;
  (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 遇经交通事故现场,驾驶员、行人应主动协助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无关人员不得强行进入、通过、破坏事故现场。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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