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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一)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
  (二)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
  (三)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
  (四)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
  (五)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六)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
  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五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四十七条 道路的规则、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施工作业路段两端位置警告交通标志,禁行或限行,设置交通禁令标志及其他安全设施;
  (二)夜间或视线不良时,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警示照明设备;
  (三)在挖掘道路时,纵向挖掘应分段施工,横向挖掘不能及时恢复的,须铺设符合规定的覆盖物;
  (四)施工完毕后须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
  第四十九条 下列占用道路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一)设置停车站(处)的;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在临街建筑物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的;
  (三)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广告灯箱、地射灯或其他宣传设施的;
  (四)在城市道路上架设或维修管道、线路、幔帐的;
  (五)临时装卸货物的;
  (六)修剪、砍伐树木影响交通的;
  (七)进行体育文娱、宣传咨询、影响拍摄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十条 道路出现水毁、坍塌、坑漕、隆起、溢水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及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倒塌影响交通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排除。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停车场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准使用。
  第五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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