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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二)抢救危重病人的;
  (三)有公安警车护卫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条 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 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时,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个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过。
  第三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四)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
  (五)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六)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下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二)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
  (三)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车道依次等候;
  (二)在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
  (二)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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