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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二)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
  (三)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
  (四)不准服务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
  (五)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
  (六)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
  (七)车辆在行使中,不准开车门;
  (八)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
  (九)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十)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牵引故障车;
  (二)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
  (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二)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
  (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
  (四)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
  (五)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

第四章 车辆通行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
  (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
  (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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