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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采用定期定额和按实际经营收入计税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以下综合负担率缴纳税款。
  (一)从事娱乐业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3%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二)从事餐饮业兼营娱乐业并不能分别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0%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三)从事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8%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四)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的有证个体工商户,除按规定由国税部门对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外,还要对其经营收入按4%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五)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收入,按其生产、经营范围,在本条(一)、(二)、(三)、(四)项确定税率的基础上加征1%。对其无证经营行为应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定期定额管理
  (一)地税部门按业户申报、典型调查、行业评议的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定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定额核定期一般为每年一次,也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提前或延期调整。
  (三)采取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及以上的,应向地税部门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重新调整定额。对应申请而未申请造成少缴税款的,地税部门有权予以调整定额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照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在定额外开立发票的,其超出部分按规定的综合负担率缴纳税款。
  四、起征点、免征额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月交纳税款的起征点为月经营收入500元。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无证个体工商户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经营收入20元。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应按经营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款。
  (四)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体工商户在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1000元后计税。
  五、纳税地点
  在本市各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生产、经营所在区、县缴纳税款,市地税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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