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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9〕14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现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方式
  (一)查帐征收
  对设有专职会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指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采用查帐征收办法,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各项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
  对难以核实经营收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款。
  (三)按实际经营收入征收
  有证个体工商户能依据销售发票核实其全部经营收入,但不能准确核算所得额的,按其实际经营收入计划应纳税款。
  二、综合负担率
  综合负担率是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一并计算在内的税收负担率,不包括其他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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