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9〕14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现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方式
(一)查帐征收
对设有专职会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指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采用查帐征收办法,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征收各项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
对难以核实经营收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款。
(三)按实际经营收入征收
有证个体工商户能依据销售发票核实其全部经营收入,但不能准确核算所得额的,按其实际经营收入计划应纳税款。
二、综合负担率
综合负担率是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一并计算在内的税收负担率,不包括其他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