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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为民服务网络专线电话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网络单位应当完善社情民意信息的呈报制度。
  网络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定期报送专线电话工作情况。对上级机关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四章 专线电话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专线电话工作人员接听专线电话时,应当热情周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凡属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均应登记受理。
  专线电话登记内容包括:
  (一)反映问题的时间;
  (二)反映人姓名;
  (三)反映人通讯地址和电话;
  (四)反映的主要问题;
  (五)专线电话工作人员处理情况;
  (六)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
  对反映人要求保密的事项,专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问题,专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分析,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反映的问题有明文规定或者能够当时解释清楚的,应当场向群众作出解释,对一时解释不清的,做好登记,限期作出解释;
  (二)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规定办理时限;
  (三)对上级机关转交的群众问题,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四)对群众多次反映应该解决的问题,应当提交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区县委办局办公会议予以研究解决;
  (五)对在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网络》刊出的问题,要立即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阅批,并将处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群众反映的重大、敏感且有一定影响的问题,在处理的同时应不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网络单位接到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问题,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交办时限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对在交办时限内不能完成的,要提前向交办机关或领导说明理由。
  对超过交办时限又未说明原因的问题,交办单位应当电话催办或者下发催办通知,承办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应当立即作出答复。
  承办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仍未做出答复的,交办单位应当向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发出督办通知,并限期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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