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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为民服务网络专线电话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
 为民服务网络专线电话工作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9〕15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为民服务网络专线电话工作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为民服务网络专线电话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政务公开的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促进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民服务网络专线电话工作(以下简称专线电话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把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条 专线电话工作要本着敬业、勤政、高效的原则,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自办与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专线电话工作任务:
  (一)受理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突发性问题;
  (二)受理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
  (三)受理外埠来津人员和外宾投诉的问题;
  (四)听取群众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汇集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六)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机关或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党务工作、军队工作、司法审判、检察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问题,经耐心解释后请群众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对属于信访方面的问题,请群众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信访部门反映。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好专线电话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专线电话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章 专线电话工作网络

  第七条 市级专线电话工作网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专线电话工作网络的牵头单位,并对全市专线电话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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