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失效]

  (五)所有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要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行驶。
  (六)在津销售机动车的汽车制造厂家和进口机动车的销售单位,自1999年3月1日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专点,履行机动车尾气治理的责任。新车行驶1年或3万公里以内,尾气排放仍超标的,均由该车制造厂家或进口机动车销售单位负责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对拒不承担尾气治理任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其在津销售该型号机动车辆的资格。
  (七)本市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排放维修规范,对所承修的机动车进行维修或安装净化装置,维修后的车辆要保证行驶3万公里或1年内稳定达标排放。违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尾气排放维修许可证。
  (八)机动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报废车辆一律集中处理,严禁出售、转让。对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每6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尾气排放、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GB7258-97)的,方可继续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接受检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
  三、加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减少二次扬尘
  (九)市区和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所有施工工地都要采取周边围挡、通道硬化、洒水压尘和清洗车轮泥污、苫盖运输灰料等扬尘防治措施。对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工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责令其停工整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各单位内凡有露天料堆、煤堆、灰堆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对运输煤、灰等易扬尘和洒漏物料的,要采取封闭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未采取上述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处罚。
  (十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面积,不断扩展落实道路喷水作业措施,防止道路扬尘。
  (十二)全市各区、县都要加快绿化建设,不断扩大绿地面积,严格落实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绿地,对违者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纠正。要坚持保护好绿化生态环境,为改善大气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