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2000年发布的《天津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
(津政发〔1999〕4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为尽快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大气污染。现通告如下:
一、改变能源结构,控制煤烟型污染
(一)市区及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所有1蒸吨/小时及以下小型燃煤设备和茶炉、大灶,一律于1999年4月1日前改用清洁燃料(天然气、煤制气、液化气、油、电及固硫型煤等)。今后,禁止再新建燃煤设施。凡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改用管道燃气,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管道燃气。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改用清洁燃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要求改用清洁燃料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改。
(二)对全市2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锅炉和窑炉,必须进行脱硫和除尘双重治理,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含硫量小于0.5%、含灰量小于10%)。销售煤炭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严禁以超标煤充当低硫优质煤销售。违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二、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减少尾气排放污染
(三)全市在用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标准。凡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必须限期维修治理,安装净化装置,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对年检中尾气排放未达标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格手续。对路检不合格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对深入单位抽检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摩托车尾气排放,必须按照《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的要求,纳入年检和抽检范围。
(四)进入本市市区的外埠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现达标排放。自1999年3月1日起,对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维修治理,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