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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实行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合法、真实、具体、规范,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外的事项应全部公开。重点是:
  (一)凡直接涉及群众民主权利、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将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向群众公开;
  (二)机关部门与廉政规定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内部公开;
  (三)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部门、监督电话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推行政务公开应遵循利于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可采取新闻媒体宣传、设公告栏、汇编文本集册、制度上墙、微机查阅、“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等多种形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前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
  对于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坚持先研究后公开。凡经研究确定公开的事项,要坚决执行。公开后要及时通过多种形式收集群众的反映、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地研究和分析,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条件不成熟的要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政务公开的检验标准
  推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重在落实,要用以下标准来检验:
  (一)党政领导对政务公开高度重视,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政府部门和行业办事透明度加大,办事效率提高,人民群众感到办事方便,在群众评议、民意测验中群众对政府部门和行业政务公开满意率不断提高;
  (三)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党群、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对政务活动无重大上访事件;
  (四)以政务公开为龙头,使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深入发展,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网络化格局;
  (五)健全了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网络,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和效果能够得到群众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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