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的工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着装,持统一核发的证件上岗。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工作地点。一人一证,不得转让。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第七条 检查站、收费站和征费稽查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工作人员只限在本站区界内拦车检查、罚款、收费;对车辆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交通;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其他部门委托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第八条 人民警察在公路上巡逻值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情况外,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公安治安检查站卡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不得在公路上收费、罚款。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应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规定,不得在公路正式竣工通车前先行收费。
第十条 公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罚款,不得超越职权和标准罚款,不得以收费代替罚款。
第十一条 公路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收费、罚款时,必须使用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按规定上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在公路上执行收费、罚款的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处设置强制性的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宣传品及其他产品。
第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不按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费期限已满继续收费,在公路正式竣工通车前收费,执行收费和罚款时不使用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票据或不开票据的,车主、驾驶人员可以拒付。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