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
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8〕86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予以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的畅通和安全,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巩固我市治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成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是指国道、省(市)道、县道和乡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未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天津市管界内的公路上设置站卡、罚款、收费或拦截过往车辆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交通、公路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治安检查站;人民警察依法在公路上巡逻值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卡,也不得在公路上拦车检查、罚款或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桥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和征费稽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