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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审查人防结建工程设计图纸,监督施工质量,参加竣工验收;
  (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战时组织统一调配;
  (五)负责对易地建设人防结建工程的收取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人防结建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人防结建工程的范围是:
  (一)各区和县城的新建民用建筑;
  (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新建民用建筑。
  第九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含10层)民用建筑项目;
  (二)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项目(9层以下含9层),按一次下达的规范设计任务,以不低于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筑费:
  (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
  第十二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下列民用建筑可免建人防结建工程、免交人防结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临时民用建筑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用于还迁的部分;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第十三条 人防结建工程的审批程序:
  (一)人防结建工程项目登记。建设单位根据整体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规划部门领取并填写《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登记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持表到项目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
  (二)人防结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凡属市建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要求派专业人员参加对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进行会审;按照市建委的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建设单位需将具体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建设计划、工程总平面图、首层建筑平面剖面图、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设计)报送人防主管部门核准。由规划部门负责审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上述有关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结建工程审批手续。
  (三)未按上款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部门不得发施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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