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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献血条例

  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改善技术和设备条件,依法做好对献血者、用血者和医疗机构的有关业务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血站的采供血工作。
  第十八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九条 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范,确保采血安全和血液质量:
  (一)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者认可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二)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
  (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四)对采集的血液,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测试剂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五)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其外包装上必须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示项目;
  (六)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用血计划,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无法提供急救用血时,应当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调剂。
  第二十一条 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采供血;
  (三)采集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四)将单采原料血浆供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
  (五)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六)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或者违背间隔时间采集血液。

第五章 用血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凭证用血制度。
  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二十三条 临床需要用血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凭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一)在本市已献血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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