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9)

  四、在地震基本烈度Ⅶ、Ⅷ度区内,以上三条规定之外的部分乙类建筑(关于部分乙类建筑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委、市政管委、市计委和市地震局另行规定),也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业主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由市地震局、市计委、市规委等有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联合成立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核委员会。凡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地震局统一核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持有北京市统一核发的许可证书。
  凡持有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安评许可证书的非本市部门或单位,必须持有北京市统一核发的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验证书和任务登记证明。
  对应做而未做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它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要求补做。
  第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评价工作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
  评价报告应当由承担任务单位报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报市地震局审批(国家级项目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定,由中国地震局审批,同时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的复函》(市政法制复字〔1998〕26号)及本细则规定,由市地震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对未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做安评工作以及无证承担安评工作、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部门或单位、业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做到秉公执法。对违法执法人员,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同级监察机关给以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