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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
 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9〕15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各法院可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人民陪审员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履行陪审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开庭审理、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更正,若不予更正,可以拒绝在评议笔录上签字;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参与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签署姓名。
  (四)在陪审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所属人民法院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事实、依法办案,不主观臆断、徇私枉法。
  (二)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时,应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审判机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
  (五)遵守人民法院的审判、廉政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高级法院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本市各级法院应当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人民陪审员专用办公室,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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