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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
 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京房字中心分字第017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归集部、归集二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2.以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
  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汇交单位办理销户或支取时,须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归集部门)印鉴,由经办人签字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或支取。
  汇交职工符合办理销户或支取条件,汇交单位不开具支取申请书的,可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属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须与汇交单位协调,并负责办理销户或支取手续。
  凡符合销户或支取政策的,归集部门必须予以办理。
  1.销户。
  销户是指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按规定不再交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得利息)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将其帐户撤销。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必要证明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
  (1)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办理销户;
  (2)职工未离、退休,但男年满60岁(含)、女年满55岁(含)的,本人自愿,可凭身份证办理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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