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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除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计税标准: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代征时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按规定于10日内分税种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分税种入库税款按以下税率计算:
  1.按综合征收率18%征收的: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城镇土地使用税0.5%;
  2.按综合征收率12.5%征收的: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0.5%;
  3.按综合征收率5.5%征收的: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
  乙方应于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税票和征收的税款。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代征税款情况,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按季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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