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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二〔1999〕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
据的规定补充如下:
  第二条第二款中“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的规定均仅限于个人。因此《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依照修改后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后)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地税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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