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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

  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数额达到巨大,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曾因假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既实施持有假币、又实施使用假币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累计计算。
  2、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以上不满3000张。
  3、持有、使用假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4、持有、使用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
  五、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色彩、文字、数目等,使其升值,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变造货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
  2、变造货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500张以上。
  3、实施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两种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其他
  1、伪造、变造境外货币或者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境外假币的面值按犯罪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2、本《意见》下发后,我院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货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假币犯罪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下发后,本《意见》的规定如与《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明确的,可参照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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