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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货币的;
  (3)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货币的。
  2、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照刑法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的;
  (3)伪造货币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同时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是同一宗的,数额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的,数额累计计算,根据行为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
  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情节较轻”,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均指假币,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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