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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
 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8〕44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二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我院曾下发《关于审理货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鉴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假币犯罪进行了补充修改,现根据刑法关于假币犯罪的规定,结合我市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实际,对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重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人民币及境外流通货币的行为。
  1、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其他币种应当折算成人民币,下同)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在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应当依照刑法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数额接近以上数额起点,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亦应按上述刑罚惩处:
  (1)曾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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