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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代征时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按规定于10日内分税种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严禁挪作他用。
  分税种入库税款按以下税率计算:
  1.按综合征收率18%征收的: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城镇土地使用税0.5%;
  2.按综合征收率12.5%征收的: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0.5%;
  3.按综合征收率5.5%征收的:营业税5%,城市建设维护税0.35%,教育费附加0.15%。
  乙方应于次月5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税票和征收的税款。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季代征税款情况。甲方应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7%,按季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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