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3.《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地税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除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计税标准: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如果季度租金收入超过2400元(含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如果季度租金收入超过2400元(含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