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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3.《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地税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和《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本区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除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外)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计税标准: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如果季度租金收入超过2400元(含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如果季度租金收入超过2400元(含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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