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充规定》第七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京设立企业后,可承包经营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可承包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条款,其条件及具体做法是:
(一)台湾同胞投资者承包经营的条件及资格:
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台资企业。
2.能提出切实解决被承包企业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3.每年能够向被承包企业提供当年承包利润总额30%至50%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二)承包经营国有和集体企业,由被承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局级)或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承包经营属无上级主管企业,由法律公证部门备案;承包经营合资、合作企业须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承包者必须确保承包经营期满时,被承包企业的资产得到保值增值。
四、《补充规定》第八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可比照本市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的条款,其主要做法是:
(一)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和区县、乡镇集体所有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规模界限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企业改制、改造的形式,除《补充规定》第七条所述的承包经营外,还包括收购、合资、合作、租赁、控股、参股、兼并及对已宣布的破产企业竞价购买。
(三)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将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对试点项目,可先由企业和其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政策法规与台湾同胞投资者协商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市经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经原则同意后,再由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进行个案处理。
五、《补充规定》第十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申请办理1年、2年或5年多次入出境证件”的条款,其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在京投资台商本人(包括持有股权证明书的投资者)及其随行亲属;台湾企业驻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台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随行亲属持五年有效期《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市政府台办办理多次入出境介绍信,凭市台办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1年、2年或5年多次入出境手续。
(二)在京工作的台湾雇员及其随行亲属持五年有效期《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市政府台办办理多次入出境介绍信,凭市台办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1年多次入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