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经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认定,可以适度放宽企业产品内销比例;产品确属国内急需并能替代进口的,允许全部内销。
(六)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的,可以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补充规定》第五条,关于“台湾同胞投资进行荒地、荒山、滩涂的开垦、开发”的条款,按照《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执行,其具体规定是:
(一)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所有的荒山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开发和经营,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荒山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
(二)制定荒山租赁方案,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科学开发。
(三)已经植树造林的责任山、义务植树责任区不得纳入租赁范围。
没有植树造林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出租。
在国家批准的矿井井田范围内,出租方应当向地下资源开发单位了解地下资源开采对地上安全的影响,不安全区域的荒山不得出租。
(四)荒山租赁前已有的零星树木,可以合理作价出售或出租给承租方。
承租方在所承租荒山上栽植的林木,在承租期内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林木的处置由租赁合同约定。
承租方所有的林木,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可以采伐、更新。
(五)荒山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开发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六)承租方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开发利用荒山,逾期不开发利用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七)荒山租赁的租金可以一次计租,也可分段计租;租金可以一次交付,也可分期交付。
(八)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荒山使用权及承租方所有的林木、地上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转租。
转租须经出租方同意,并由转租方与承租方签定转租合同。
关于台商投资“两高一优”农业项目,企业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及开发国有荒山、荒滩的地价和使用年限均由市房地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