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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9年第34号)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住户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除四害经费,对公共环境以及全市或全区(县)性临时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第六条 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除四害工作;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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