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失效]

  (二)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
  (四)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场地的平面图;
  (五)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材料;
  (六)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公安局进行治安登记;举办其他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举办地的公安分、县局进行治安登记。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治安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单位核发《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对不符合治安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不得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不得向社会发布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
  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带离现场。
  第九条 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其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开始之日的15日前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遇国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出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决定,并将决定和理由立即通知主办单位。
  第十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大型社会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发现妨碍大型社会活动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
  (五)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