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市和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列入市和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四)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
(五)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储藏保鲜。
(六)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菜地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认真做好菜地基金征收工作,并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菜地基金收入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所征收的菜地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每年应代编下一年度菜地基金收入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批复有关预算。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菜地基金支出预算,并依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菜地基金核拨手续和拨款。
(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菜地基金收入决算草案。
第八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依照财政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菜地基金征收业务费和编报业务费预决算草案。市财政局每年在菜地基金征收额2%的限额以内作为菜地基金征收业务费拨付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蔬菜生产、经营、科研等发展的需要可以向市财政局、农业局申请使用菜地基金,并签订菜地基金项目合同。区、县财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的;
(二)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