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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发布《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
  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农业局确定。已经确定为菜地的耕地,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一)征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3万元;征用其他菜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等)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按前项标准的50%缴纳。
  (三)临时占用菜地超过6个月的,分别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50%缴纳;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
  第五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代征菜地基金的工作。
  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征收;远郊区、县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核拨菜地手续,对没有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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