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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规范企业兼并中经营指标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
  (一)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兼并中经营指标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应遵循“深化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实行政府管理、经营者自愿、行政部门监督,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整体效益”的基本原则。
  (二)依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和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出租汽车管理和市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兼并中出租汽车经营指标有偿转让的监控力度,严肃查处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上级主管单位或以改制等为名,擅自进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的私下交易行为。
  五、督促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一)出租汽车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对所属企业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没有投资也不进行管理的单位,均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挂靠费),不得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三)1999年下半年,市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入资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出租汽车企业投资与该企业的真实投资关系。出租汽车企业要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物 价 局
                        市 审 计 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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