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
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对方便群众出行,繁荣首都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相当一部分出租汽车企业财务制度、用工制度不健全;企业对职工、车辆管理失控;出租汽车企业“变相卖车”行为引发出诸多问题等。对此,必须切实加以整顿,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管理,促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上规模、服务上水平。经过反复调查研究,现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持证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企业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具有资质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理记帐。
(二)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设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办理会计事务,按照法定规则记帐,不得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不设置会计帐簿。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的情况,于1999年11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备案。
(四)市财政局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的规章规定,于1999年7月底前制定出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1999年下半年,市财政局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要对全市出租汽车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重点对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