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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
  4.符合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且与煤炭经营量相适应的计量设备;
  6.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煤质检验设备及持证上岗的煤质化验人员;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型煤加工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2.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加工场地,且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库棚;
  3.型煤加工场所必须在市政府规定的无燃煤区域外;
  4.符合煤炭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煤炭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经营场地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书);
  5.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煤炭经营企业将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所需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区县经济委员会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在收到区县经济委员会上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二十日内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内,向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交年检申请。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审批机关不予换发煤炭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核减煤炭经营项目的手续。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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