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煤炭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京政发(1999)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知》及京政办发(1999)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二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的精神,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作为北京市煤炭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北京市煤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
《煤炭法》),加强北京市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煤炭包括各种生产、生活用煤及煤制品。
第五条 煤炭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办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开办煤炭经营企业,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