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修订)

  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过两次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法规草案说明并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修改草案及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继续审议;也可以在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广泛征求本市公民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应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交有关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前一天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