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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登记,直接向城市河湖排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城市河湖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公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处理的违反城市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该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河湖监督检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城市河道分级管理范围



  市管城市河道包括:
  (一)筒子河、南护城河、北护城河;
  (二)清河安河闸至温榆河入河口河段;
  (三)通惠河东便门至卧虎桥河段、二道沟、东郊循环水系;
  (四)凉水河西铁匠营桥至马驹桥河段、莲花河、新开渠;
  (五)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长河、东双紫支渠;
  (六)小月河、土城沟。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城市河道为区管城市河道。

附件二:   水源河道、风景观赏河道、排水河道名录

  一、水源河道包括:
  (一)永定河引水渠三家店拦河闸至田村电站闸;
  (二)京密引水渠团城湖及团城湖以上段;
  (三)南旱河。
  二、风景观赏河道包括:
  (一)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高碑店湖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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