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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6月24日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河湖防洪、供水,改善水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及本条例规定的河流、湖泊、人工水道的保护和管理。
  京密引水渠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市河湖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城市河湖的规划、整治、建设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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