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33、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各方主体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人人明确质量责任,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考核强硬,奖惩分明。
34、提高队伍素质。要重视和加强队伍的政治素质、专业技术的培训。对政治素质不好,业务技术不通的人,要坚决从现有领导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撤换下来。要加强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备政治上强并懂专业技术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要加强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自身素质。要加强对项目经验、工程监理和技术工种的培训,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和关键技术工种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九、严格执法,惩治腐败
35、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对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法人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场外交易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6、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未编制并按规定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未配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和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让私人挂靠或低资质企业挂靠承包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指定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采购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