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严格初步设计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要求和工作深度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29、强化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图现场交底工作,严禁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七、加大政府监督力度
30、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对住宅、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工程,都应接受质量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各专业质量监督站都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级、各专业质量监督站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严禁核验,特别要加强对工程结构、基础等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包庇袒护,并对核验的工程质量等级负责。凡未委托政府质量监督或质量监督核验等级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31、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定期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2、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与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