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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20、竣工综合验收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综合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基础上,实施最终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固手续和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售房。
  21、质量投诉、赔偿、保修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主管部门要公布工程质量投诉电话,配有专人处理。凡查证确系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住宅工程要实行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在规定时间与范围内的保修制度。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建筑物,加强维护、保养,对使用不当造成后果的,由使用者负责。大型公共设施的管养单位,要定期组织检测,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22、档案管理制。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依法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顿、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23、建立规范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是确保建设行为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有效途径。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所公开交易。其他区县(自治县、市)都应在1999年9月底前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并实现全市微机联网。要制定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标准和运作规程,实施规范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派专人常驻有形建筑市场实施监督。
  24、实行政企分开。为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六、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25、提高规划质量。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国土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要加强工程地质勘察,严禁在常年洪水淹没线以下、地质灾害频发的禁建区选址定点。规划方案审查要突出宏观管理,严禁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高度、绿地率、总平面、竖向布置,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的相关关系,不得延伸到对初步设计阶段内容的审查。
  26、提高勘察质量。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各类勘察资料质量负责。
  27、提高设计质量。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设计、越级设计、私人设计、挂靠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签、代盖图章。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健全设计会审制度,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严把工程结构安全、基础设施质量关。承担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设计单位要委派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问题。设计变更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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