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工程监理制。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单位既要对项目法人负责,又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责,对社会负责。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积极推行设计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15、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施工许可制。所有建设项目施工,都必须按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和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确定工程监理的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7、市场准入、清出制。对参加建设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要从严要求。充分运用资质管理、施工许可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制度。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挂靠承揽工程。
要集中一段时间,重点清理和整顿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决不允许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建筑市场,并将严格违法违规或是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清出建筑市场。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18、造价管理制。要遵循价值规律,以合理工程造价确定中标单位。认真实施重庆市99工程造价标准,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工程材料指导价。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最低限价,确保工程基本造价。严禁项目法人压级压价,严禁施工企业以低于工程基本造价承接工程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19、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负责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除政府项目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外,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指定采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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