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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10、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项目决策应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市级项目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级项目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还要进行预测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
  11、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评估要客观、公正、科学、不受干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机关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五、健全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12、项目报建制。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项目等级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前期工作、规划、用地许可、业主资质等进行审查、登记。
  13、招标投标制。凡应纳入招标投标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参股投资或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项目),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项目,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区县<自治县、市>总投资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外,其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限制议标条件,规范议标程序。要加强项目招标后的动态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按规定应该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未经批准的,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严禁私下发包、肢解发包和假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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