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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4、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领导责任人制度。市级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项目的工程质量,由主管地方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5、责任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基础设施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指挥部等名义代替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不明确,不得批准立项。
  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在1999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6、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7、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建设
  8、工程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组织建设:(1)立项审批;(2)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审批;(3)规划、用地许可;(4)项目报建;(5)监理招标;(6)勘察设计招标;(7)初步设计审批;(8)申办投资许可证;(9)施工招标;(10)委托质量监督;(11)申领施工许可证;(12)竣工综合验收;(13)工程档案归档。对于涉及基础设施和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有计划部门审发的开工报告。
  9、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严禁以任何会议或个人决定形式代替项目立项审批。凡未批准立项的工程,不得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管部门不得批准预售。凡未完成上一道规定程序手续,承办部门不得办理下一道程序手续。
  四、认真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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