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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渝委发〔1999〕12号 1999年3月5日)


  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蓬勃发展,工程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也存在忽视工程质量,违法建设,建筑市场混乱,工程垮塌等情况,工程质量形势严峻。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1、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投资效益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各级领导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如泰山”的责任感,切实把工程质量管理摆在建设工作的首位,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2、要正确处理好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单纯地为了抢时间、赶进度,而放松工程质量;正确处理好投资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盲目地追求低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正确处理好建设程序与工程质量的关系,绝不能片面地强调简化办事程序,而弱化甚至摆脱法定程序和法定部门的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质量责任
  3、明确部门责任。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移民、教育、乡镇企业等系统和各类开发区的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管理、预拌砼生产、建筑材料与构配件准入、竣工综合验收、工程档案、质量投诉处理与事故查处。负责相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批与管理,外地来渝规划、计划、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批与管理。加强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工程,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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