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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四条 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12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六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第七条 取水许可根据取水量的多少实行分级审批。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水力(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证;其他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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