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实行有限竞争性招标的,招标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投标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的成本费。
第三十九条 施工、高备采购定标由招标单位在评标招告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中选定。
招标单位在定标后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就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与中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招标单位不在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方,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审查招标申请,确认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量澡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确认标底编制和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重点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执行中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承包单位;
(四)对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指导,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任担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违规行为严重且尚未定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招标投标进程,如已定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