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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包括:
  1、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须提供经批准的立项文件;
  2、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招标还需工程概况、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高度、跨度及最大荷重、主要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其它特殊求;
  4、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其额度。数额按工程(设备)投资总额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民可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工程造价控制在核定的概算或建设单位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如有突破,需经原批准机关追回投资或落实资金来源;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主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定额和计划规则,或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三)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20%以上的,应当向投标单位支付提前工期所增加的费用;招标单位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当执行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主要内容,确有需要澄清或者进行非实质性修改的,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可以召开答疑会。形成的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送达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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